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7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 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於 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 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 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