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4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 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 ,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 ,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 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使用或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