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
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
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
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
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
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
意受聘意願書。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
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
,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
,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
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使用或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