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3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 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 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 意受聘意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