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2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 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 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 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