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 103 年 01 月 27 日)
第5條
幼兒園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 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幼兒園接受補助者,應依補助項目執行;其以不實資料申請、用途不符或 違反相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已核撥 經費者,應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