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7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依招收人數及業務需 要,就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標準之規定,並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本標準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