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二項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
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
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
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上開人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
工作者方式為之。
(二)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每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
每一百二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上開人
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七、職員: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
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
任三人;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
,專任。
二、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
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但國民中、小學班級數
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百零一人以上者,專任
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上開人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
為之。
七、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前二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