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幼兒園所設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組:招生、註冊、教學活動之安排、教學設備之規劃、管理與運
用調配及其他教務相關事項。
二、保育組:幼兒保育、衛生保健、疾病預防、親職教育、社工與特殊幼
兒輔導及其他保育相關事項。
三、教保組:前二款事項。
四、行政組:會計、人事、廚工、幼兒經費補助及其他一般行政業務事項
。
五、總務組:出納、文書、公文收發、採購、財產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
庶務相關事項。
六、特殊教育組:協助幼兒鑑定安置、輔導、轉銜、通報及其他學前特殊
教育相關事項。
幼兒園單設行政組或總務組者,掌理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