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3條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 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及行政或總務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或總務組。

四、二百七十一人以上: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以上: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