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場地、空間及設施設備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27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一、教室。

二、活動室。

三、遊戲空間。

四、寢室。

五、保健室或保健箱。

六、辦公區或辦公室。

七、廚房。

八、盥洗衛生設備。

九、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

第一項第八款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其規格應合於兒童使用;便 器並應有隔間設計:

一、大便器:

(一)男生:每五十人一個,未滿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二)女生:每十人一個,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二、男生小便器:每三十人一個,未滿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

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