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基本設施 (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9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 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 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室內活動室設 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前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