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
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
式小便設施。
(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四)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
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
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五)隔間設計:盥洗室應有隔間設計,並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
,在兼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
得裝設門扇者,不得裝鎖;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
(六)淋浴設備:盥洗室(含廁所)內,應設置淋浴設備,並有冷水及溫
水蓮蓬頭及幼兒扶手,並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下,裝設隔間,隔
間設計依前目規定辦理。
(七)盥洗室(含廁所)之地面應採防滑裝置,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二、前款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
(二)男生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前項第二款衛生設備數量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按同時收托男女幼兒數各占一半計算。
二、大便器、男生小便器及水龍頭之數量計算,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
置一個。
三、男生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調整個別便器之數
量。但大便器數量不得少於前項第二款所定個數二分之一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