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板等。
三、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 以
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
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leq) 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
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
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
,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
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
存設備。
七、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
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
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
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
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
防撞材質。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
供幼兒活動:
一、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
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
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
式小便設施。
(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四)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
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
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五)隔間設計:盥洗室應有隔間設計,並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
,在兼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
得裝設門扇者,不得裝鎖;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
(六)淋浴設備:盥洗室(含廁所)內,應設置淋浴設備,並有冷水及溫
水蓮蓬頭及幼兒扶手,並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下,裝設隔間,隔
間設計依前目規定辦理。
(七)盥洗室(含廁所)之地面應採防滑裝置,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二、前款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
(二)男生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前項第二款衛生設備數量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按同時收托男女幼兒數各占一半計算。
二、大便器、男生小便器及水龍頭之數量計算,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
置一個。
三、男生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調整個別便器之數
量。但大便器數量不得少於前項第二款所定個數二分之一以下。
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
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
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
兒拿取。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
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
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廚房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設置紗門、自動門、空氣簾、塑膠簾或其他設備。
二、設置食物存放架或棧板,作為臨時擺放進貨食物用。
三、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
指示器,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四、設置數量足夠之食物處理檯,並以不銹鋼材質製成。
五、爐灶上裝設排除油煙設備。
六、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七、設置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之餐具存放櫃。
八、製備之餐飲,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之衛生設備。
九、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十、設置完善之給水、淨水系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
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一樓,幼兒每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於二點二五平方公尺,教保
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每人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二、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均應有專用床具。幼兒專用床具應符
合人因工程,床面距離地面三十公分以上,排列以每行列不超過二床
為原則,並有足夠通道空間供幼兒夜間行動,及教保服務人員巡視照
顧及管理。
三、幼兒寢具應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四、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五、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設施設備得依本標準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之幼兒園。
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
(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已依私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籌設許可之托兒所,或依幼稚
教育法規定取得籌設許可之幼稚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依取得或籌設時之設施設備規定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
前項幼兒園或其分班於改制或設立後,有增建、改建、擴充或遷移者,應
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有增加招收幼兒人數者,其增加招收部分,應依第
十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