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基本設備 (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23條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 供幼兒活動:

一、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 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