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基本設備 (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22條
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 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 防撞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