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板等。
三、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 以
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
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leq) 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
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
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
,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
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
存設備。
七、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
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
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
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