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基本設施 (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19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 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 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