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外
,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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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樓梯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
├────────────┼────┼────┼─────┤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一百四十│ │ │
│ │公分以上│十四公分│二十六公分│
├────────────┼────┤以下 │以上 │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七十五 │ │ │
│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公分以上│ │ │
└────────────┴────┴────┴─────┘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
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
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
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
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
四、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
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