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基本設施 (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17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 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 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