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基本設施 (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15條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二、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三、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