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基本設施 (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14條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 ,並注意通風、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