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盥洗室(含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含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
室內,並設置冷、溫水盥洗設備等。
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盥洗室(含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
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三、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
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含廁所)設置
。
四、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五、兼具通風、排水、防滑、採光及防蟲等功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含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
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