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或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應於二個 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