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7條
前條之私立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者,準用前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前條第二項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第三項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及第四項團 體附設私立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者,除依前 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 議設立分班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