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6條
私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 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編班方式 及收退費基準。

二、負責人與園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園長資格證明文件;負責人為外 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 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 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 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 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 檢具。

五、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六、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其擔保能力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公告之。

私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除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捐助章程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監察人名冊及 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 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證明。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章程影本。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或理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 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法人及董事或理事之印鑑證明。

六、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之紀錄。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人民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團體章程影本。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理事、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或監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 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團體及理事、監事之印鑑證明。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之紀錄。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申請附屬私 立幼兒園者,並應檢具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 質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 應由該法人檢具第三項或前項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設立許可。但申請設立許可前,該法人已將文件提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 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

第一項第四款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 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但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受直轄市、縣( 市)政府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公益性質法人,得免予檢具。

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之章程,其內容應載明辦理 幼兒園事項。但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公益性質法 人之章程,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