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 核可設立,免依本辦法所定申請設立許可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