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4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並於進用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師、護理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廚工、幼童專用車駕駛及職員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 及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幼兒園應檢具之資格資料,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