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0條
私立幼兒園應依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工作執掌、工作績效,訂 定人事規章及考核規定。

第31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事,或 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事,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第32條
幼兒園進用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授權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或曾經主管 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 ,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第33條
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 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 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

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34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並於進用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師、護理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廚工、幼童專用車駕駛及職員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 及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幼兒園應檢具之資格資料,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35條
幼兒園應訂定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