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3條
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 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 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

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