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2條
幼兒園進用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授權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或曾經主管 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 ,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