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1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事,或 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事,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依規定辦理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