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2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 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 一項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 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