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罰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48條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 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