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7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 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