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4條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

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