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權益保障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3條
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申請理賠時,幼兒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 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