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權益保障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2條
幼兒園應依第八條第五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 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 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 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幼兒園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 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