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
兒健康檢查時,幼兒園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
療。
幼兒園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
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家長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
供幼兒園。
家長或監護人未提供前項資料者,幼兒園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長
或監護人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幼兒園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前項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家長同
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