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權益保障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9條
幼兒園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