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權益保障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9條
幼兒園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