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6條
私立幼兒園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 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兒園自行進用,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

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於本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 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