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專任園長,除依第
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應由具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資格者
擔任,其考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
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
前項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
任主任之任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
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其服務
、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
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並得依改制前原
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
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
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
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及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
(含技工、駕駛),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