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1條
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 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 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