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9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 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 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 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及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