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6條
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幼兒園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 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並協助其 訂定工作倫理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