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5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 ,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