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22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或重 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期間,不受第十八條所定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重編之決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