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設立、類型及評鑑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 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 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 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 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