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設立、類型及評鑑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2條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 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全部或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 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