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設立、類型及評鑑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1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 我評鑑;其規定,由各校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 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 管機關定之。